员工《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办理指南
办理机构
单位至企业注册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
4.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申办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①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 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④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②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③ 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④ 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⑤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材料
1. 新办
①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② 企业营业执照
③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⑤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
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考勤记录(如无考勤记录出具无考勤记录情况说明)
⑦公司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2. 续办
①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② 原批复复印件
③ 企业营业执照
④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⑤ 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⑥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
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职工考勤记录
⑨公司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办事程序
由申报单位人事前往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办理期限
材料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出审批结果